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吳佳薇
- 法定代理人鐘卉庭
- 原告富遠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01號 原 告 富遠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卉庭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訊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訊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60萬8,875元,應繳裁判費10萬5,3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萬4,86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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