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44號
- 原告
- 林幸雄
- 原告
- 林兆祥
- 原告
- 林維邦
- 原告
- 蘇佩蒂
- 原告
- 林柏峯
- 原告
- 林惠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佳育律師
- 被告
- 利成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君全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阿兜尼澌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三人
- 法定代理人
- 洪黃碧連
- 被告
- 洪豊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洪黃碧連為被告阿兜尼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民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阿兜尼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洪豊凱,嗣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起變更其法定代理人為洪黃碧連,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參(見限閱卷),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裁定命洪黃碧連為被告阿兜尼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