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呂俐雯
- 法定代理人林筱平、蔣伯彥
- 原告高原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明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45號 原 告 高原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筱平 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律師 林易陞律師 被 告 明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伯彥 訴訟代理人 謝昀蒼律師 複代理人 王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九庭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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