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50號
- 原告
- 巨將創意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鴻遠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平
- 訴訟代理人
- 楊延壽律師
- 被告
- 三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炳耀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㈣中關於「本件保留款之利息起算日為111年3月26日,溢價款之利息起算日則為112年4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保留款、溢價款之利息起算日均為112年4月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