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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雅瑩

上訴人
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印才等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院第一審判決所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錢數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8,000,000元(計算式:

20,000,000元+8,000,000元=28,000,00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

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7,

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

書記官 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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