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79號
- 上訴人
- 真好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添進
- 被上訴人
- 林彩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79號請求交付債權憑證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萬元(見本院民國112年8月24日裁定,卷第5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