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買回投資金額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官蕭涵勻
- 法定代理人勵載鴻、謝菁菁
- 原告友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太吉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友屹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勵載鴻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太吉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菁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欣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買回投資金額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95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96,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林立原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