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40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訴訟代理人
- 陳虹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鑛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439萬8,297元及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39萬8,2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萬8,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