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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林伊倫

  • 當事人
    興牛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志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7號 原 告 興牛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宗明 訴訟代理人 胡浩叡律師 賴建宏律師 吳家豪律師 被 告 林志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萬元(即:原 告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二張本票票面金額總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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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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