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97號
- 原告
- 興牛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紀宗明
- 訴訟代理人
- 胡浩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建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家豪律師
- 被告
- 林志高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萬元(即:原告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二張本票票面金額總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