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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7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蕭涵勻

原告
彭惠馳
被告
林恭民

洪敬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不服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7月12日裁定抗告駁回,並已確定,是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75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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