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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張詠惠

原告
吳富樑
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郝宜臻律師
複代理人
杜宥康律師
被告
亞太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利
被告
黃宇帆
被告
蔡志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憲鑑律師

汪哲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韋利為被告亞太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亞太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由余適安變更為陳韋利,有被告亞太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憑,茲因陳韋利迄未以被告亞太國際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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