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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陳裕涵

  • 原告
    王政勲即正富宇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王政勲即正富宇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1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1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1 稻田營造有限公司 /王照玉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興分行 111年10月30日 261,398元 0000000 02 稻田營造有限公司 /王照玉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興分行 111年12月30日 326,593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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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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