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19號
- 聲請人
- 澄毓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重仁
- 代理人
- 鄭竹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47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2年6月25日(週日),因為例假日而順延於同年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21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美商同棪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建國分行 111年9月25日 74,100元 N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