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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06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林春鈴

聲請人
澄毓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仁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鄭竹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1號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鑄力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 111年10月14日 未記載 102,900元 CG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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