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306號
- 聲請人
- 澄毓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重仁
-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鄭竹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01號裁定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鑄力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 111年10月14日 未記載 102,900元 C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