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38號
- 聲請人
- 蔡河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已依法聲請公示催告獲准(案列本院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386號),於112年4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申報期間3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又於申報期間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43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璽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麗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1年8月25日 21,600元 DN0000000 2 璽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麗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1年11月25日 36,360元 DN0000000 3 瑞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詩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1年9月25日 27,900元 DN0000000 4 瑞樂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詩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安和分行 111年10月25日 36,900元 D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