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77號
- 聲請人
- 交泰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靜怡
- 訴訟代理人
- 陳漁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復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長春分行 111年12月22日 142,351元 Y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