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蔡英雌
- 當事人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11號 聲 請 人 石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1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潘惠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豐藝實業有限公司/許孝文 臺灣銀行信安分行 112年2月28日 162,984元 A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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