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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1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熊志強

聲請人
鋼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震宇
代理人
張虹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7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行 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行 112年2月6日 2,000,000元 PQ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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