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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林欣苑
  • 法定代理人
    王甯

  • 原告
    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甯 代 理 人 洪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54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總股數 001 丞鼎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110-1~110-400 1000 400 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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