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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56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黃珮如

聲請人
蔡義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6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5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匯僑股份有限公司 76ND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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