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法官林鈺琅
- 當事人雷謦遠、陳學宏、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蕭惠汝、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1565號 聲 請 人 雷謦遠(即雷萬福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郭士功律師 陳學宏 相 對 人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毅明 代 理 人 郭穎名律師 蕭惠汝 相 對 人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869 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 年9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 鈺 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高 菁 菁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一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700 二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 1 1000 三 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583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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