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44號
- 聲請人
- 昀宸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怡瑄
- 訴訟代理人
- 王麗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基匠企業有限公司/李昭政 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行 112年4月30日 402,437元 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