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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6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鄭佾瑩

聲請人
胡怡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166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099-NX-0000000-0  1 58  002 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100-NX-0000000-0  1 44  003 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101-NX-0000000-0  1 65  004 嘉實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101-NX-0000000-0  1 97  005 哈網股份有限公司 88-ND-10523  1 1000  006 哈網股份有限公司 88-ND-10524  1 1000  007 哈網股份有限公司 88-ND-10525  1 1000  008 哈網股份有限公司 88-ND-10526  1 1000  009 哈網股份有限公司 88-ND-10527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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