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11號
- 聲請人
- 許新枝
- 代理人
- 許庭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7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總股數 1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至96ND0000000(0) 1000 32 32000 2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至96ND0000000(0) 1000 14 14000 3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000(0)至96NE0000000(0) 10000 2 20000 4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750 1 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