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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11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張庭嘉

聲請人
許新枝
代理人
許庭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71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總股數 1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至96ND0000000(0) 1000 32 32000 2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96ND0000000(0)至96ND0000000(0) 1000 14 14000 3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000(0)至96NE0000000(0) 10000 2 20000 4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750 1 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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