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4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謝宜伶

聲請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6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付款地 吳麗珠、林健昌 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80年9月12日 82年4月12日 1327萬元 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