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謝宜伶
- 當事人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47號 聲 請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代 理 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68號公示 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2年1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付款地 吳麗珠、林健昌 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80年9月12日 82年4月12日 1327萬元 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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