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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77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修平

聲請人
向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件:發票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店分行,發票日為112年5月26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65,500元,支票號碼為LH0000000。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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