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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3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薛嘉珩

聲請人
林惠美
訴訟代理人
潘文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1 180 2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27 3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38 4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信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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