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96號
- 聲請人
- 鉑諾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俊材
- 代理人
- 韓巧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6日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5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周美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0年4月20日 191,752元 HU0000000 00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周美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0年5月21日 6,000元 HU0000000 00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周美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華山分行 110年5月24日 6,000元 H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