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0號
- 聲請人
- 莊馥羽(即莊祥勝之繼承人)
-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 林承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7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7NX2908-7 1 100 002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76-NX-0000000-0 1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