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0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林春鈴

聲請人
莊馥羽(即莊祥勝之繼承人)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林承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7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尚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7NX2908-7 1 100 002 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076-NX-0000000-0 1 5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