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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3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郭子彰

聲請人
山崎金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惠
代理人
黃玉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子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欣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道明 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 111年10月25日 127,539元 J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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