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73號
- 聲請人
- 山崎金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惠
- 代理人
- 黃玉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12年度除字第27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欣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道明 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 111年10月25日 127,539元 J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