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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蕭清清

聲請人
孚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壽美
代理人
連偉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8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三錦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松江分行 111年8月31日 40,221元 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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