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67號
- 聲請人
- 台灣華可貴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玉井正昭
- 代理人
- 韓翼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9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所示之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日 1 銓鋐鋁業有限公司 吳孔瑛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1年12月15日 15萬150元 AG0000000 112年4月24日 2 同上 同上 112年1月15日 206萬3521元 AG0000000 112年5月22日 3 銓鋁鋁業有限公司 尤清宏 同上 111年12月15日 15萬2250元 AG0000000 112年4月24日 4 同上 同上 112年1月15日 458萬8149元 AG0000000 11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