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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875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蕭涵勻

聲請人
昱旺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純婷
代理人
方世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875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台灣華可貴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09年6月11日 未記載 160,650元 JS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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