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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林春鈴
  •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 原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代 理 人 陳佳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30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鍾尚勲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臺幣) 付款地 001 陳合彬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 99年6月29日 未記載 23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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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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