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57號
- 聲請人
- 友賢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錫賢
- 訴訟代理人
- 張雅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件:發票人為萬事捷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台北分行,發票日為111年4月30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3,906元,支票號碼為EA0000000之支票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