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陸許字第1號

判決認可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林欣苑

聲請人
段永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譽林(更名陳崴林)、陳和銘間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大陸地區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第三人揚州誠泰置業有限公司前後任負責人即相對人陳譽林、陳和銘提起股東損害公司利益訴訟,然查訪揚州誠泰置業有限公司已人去樓空,相對人2人雖為台灣居民,惟因2人於工商登記訊息登載住址無樓層別,導致地址不全無法聲請透過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送達文書作業要點,請求協助送達訴訟文書,聲請人已盡相當方式查探,然應受送達處所仍不明,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乃以公告送達方式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通知予相對人,訴訟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2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出任何答辯,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依缺席判決之規定,作成2017滬0106民初32868號民事判決,公告送達且確定,聲請人執上述判決對相對人2人聲請強制執行,因相對人2人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執行程序,由上海市○○區○○○○○○0000○0000○0000號執行裁定書,並已經公證及驗證屬實(上海市東方公證處2021滬東證台字262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11年核字第052253號證明)。上開執行裁定書未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且相關訴訟通知均合法送達,爰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上海市○○區○○○○0000○0000○0000號執行裁定書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項經法院裁定認可之裁判或判斷,以給付為內容者,得為執行名義,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大陸地區判決與外國判決均非屬我國法院之判決,既均須經認可,其性質應無二致。民事訴訟法第402條之規定或係基於公益理由,或係為保護本國人民,可解釋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之「台灣地區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自應於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時類推適用之,故於大陸地區判決中,敗訴之一造為中華民國人民而未應訴者時,自亦應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2款但書規定之情形下,始准予認可(89年11月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89年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意見參照)。再按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有敗訴之被告未應訴者,不認其效力。但開始訴訟之通知或命令已於相當時期在該國合法送達,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助送達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02條第2款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上海市○○區○○○○0000○0000○0000號執行裁定書,係聲請人執該法院2017滬0106民初32868號民事判決對相對人2人聲請強制執行,因相對人2人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執行程序而由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作成。然相對人陳和銘於民國107年1月13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是上海市○○區○○○○000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於107年12月26日宣判時相對人陳和銘已死亡,是該確定判決有敗訴之被告未經合法送達訴訟通知之情事。揆諸前開說明,相對人陳和銘未經合法送達而受敗訴判決,有違台灣地區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是本件裁定應不許認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陸許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判決認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