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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仲執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陳威帆

  • 原告
    樓仲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仲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樓仲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祐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何銘軒間聲請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0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5款規定,應徵程序費用4,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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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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