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仲聲字第4號

選任主任仲裁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謝宜伶

聲請人
立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昌
相對人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主任仲裁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110年9月1日簽訂變更實施者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如有未盡事項,悉遵有關法令、善良習慣、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定之,如仍有爭議時,同意優先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解決。相對人於112年5月25日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聲請仲裁(下稱系爭仲裁事件),兩造分別於112年6月5日、27日完成仲裁人之選定,仲裁人逾30日仍未共推主任仲裁人,爰依仲裁法第9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選定主任仲裁人等語。

二、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後30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前二項情形,於當事人約定仲裁事件由仲裁機構辦理者,由該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仲裁法第9條第1項、第2項、第4項定有明文。仲裁係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而設之私法紛爭自主解決制度,強調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故當事人約定仲裁事件由仲裁機構辦理,且仲裁人逾法定期間仍未共推主任仲裁人時,即應依仲裁法第9條第4項之規定,由該仲裁機構選定,無同條第2項之適用。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協議書、仲裁聲請書、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電子郵件等影本為證,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惟相對人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已依前揭規定於112年8月14日選定張璠為主任仲裁人,聲請人漏未留意仲裁法第9條第4項規定,應依法駁回其聲請等詞置辯,並提出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開會詢問開會通知書、仲裁人選定書、仲裁人聲明書等影本為證。系爭仲裁事件既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選定主任仲裁人,且合於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選定主任仲裁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仲聲字第4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選任主任仲裁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