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仲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堉耕文創事業有限公司、溫榮禎、源源有限公司、黃俊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仲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堉耕文創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榮禎 被 上訴人 源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1,09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