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仲訴字第12號

撤銷仲裁判斷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蔡政哲

抗告人
上和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怡慧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順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26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仲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