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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仲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曾育祺
  •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陳佳文、陳振乾

  •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仲訴字第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陳泓達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潔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陳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7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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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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