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仲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曾育祺
- 法定代理人蔡鎮球、陳佳文、陳振乾
-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仲訴字第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陳泓達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潔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被 告 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陳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7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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