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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1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威帆

上訴人
綱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素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度保險字第13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6,1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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