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29號
- 聲請人
- 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榮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淑貞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民國112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灌頂資產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