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保險字第5號
- 原告
- 李菏瑢
- 被告
-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朱立明
- 訴訟代理人
- 林致珣律師
黃柏堯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李陳里仔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投保「安達人壽天生贏家變額萬能壽險」(下稱系爭保險契約),並指定原告為受益人。要保人李陳里仔已於民國111年7月25日死亡,發生保險事故,但該公司迄未給付保險金,爰依系爭保險契約,請求給付保險金等語。
三、經查,系爭保險契約第45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91頁)。而依原告主張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為李陳里仔,故系爭保險契約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要保人李陳李里仔之住所地所在法院。又原告係以受益人身分,依系爭保險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核屬因系爭保險契約所涉之訴訟,自應由前揭合意之第一審法院管轄。而依本院職權調取要保人李陳里仔之個人戶籍資料,其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金華街(詳卷),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見外放個資卷)。故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