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陳琪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陳琪方 張德陽 前列陳琪方、張德陽共同 兼代理人 李眉汝 按聲請假扣押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良計程車股份有 限公司等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1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