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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89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曾育祺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吳鑫蓉
相對人
杰威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仁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三項「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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