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事聲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撥即股份有限公司、陳怡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事聲字第60號 異 議 人 撥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君 代 理 人 蔡茂松律師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方嘉裕間聲請聲請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767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 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及第240條之4第1項 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所為112年度司裁全字第767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2年4月20日合法送達於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月28日提出異議,本件異議自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次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兩者缺一不可。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有一項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為命供擔保後假扣押之裁定。此所謂請求之原因,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發生緣由(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而假扣押之原因,則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同法第523條 第1項);至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 ,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照)。所 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及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成立古城新生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古城公司)前與訴外人英特拉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英特拉公司)於111年1月間簽訂投資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由英特拉公司以新臺幣(下同)600萬元 認購古城公司增資之540,054股,相對人並於簽約時保證將 與取得彰化扇形車庫周邊房地標租遴選案之第三人杰哥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杰哥公司)合作,進行彰化扇形車庫及熊本村之建設。嗣異議人公司成立後,英特拉公司已將系爭協議之權利義務移轉予異議人,異議人亦於111年3月11日將系爭協議書所約定600萬元匯入相對人指定帳戶。異議人自111年4 月間起不斷催請相對人依約增資、交付持股證明、相關變更登記程序,惟相對人迄未辦理增資,更將投資款項投入市長選舉。異議人乃於111年9月7日寄存證信函予古城公司表示 欲解除契約,取回投資款項,相對人雖表示將返還投資款卻迄未履行。因相對人為古城公司之負責人,竟將公司資金投入選舉、惡意不履約致遭杰哥公司解約、無法提出會計帳目,相對人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規定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況古城公司111年5月起即積欠保全服務費,相對人積欠廠商款項、到處借款、財務窘困,足見其已瀕臨無資力,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惟原裁定竟駁回異議人之聲請,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異議人供擔保以代釋明,對相對人之財產於6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四、經查,異議人就其前揭主張,固提出投資協議書、匯款證明、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訊息紀錄、異議人函文及存證信函、古城公司函文、存證信函及律師函、退款協議書、陳憲偉聲明書、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臺中貨運服務所函文等件為據,堪認已釋明假扣押之請求。至就假扣押之原因,異議人主張相對人積欠廠商款項、到處借款、財務窘困,足見其已瀕臨無資力等語,並提出古城公司函文、維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存證信函、會議資料、杰哥公司函文、佐睿環保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工程款明細表、古城公司存摺影本、古城公司2022期中報告等件為佐,惟查,依上開異議人所提函文及資料,僅足認相對人所經營之古城公司有積欠工程款、保全服務費之情形,尚難推認相對人之經濟狀況。再者,依異議人所提之LINE訊息紀錄中,僅見暱稱為「方嘉裕」之人向對話者表示希望幫其墊款,並傳送內載有「10萬...算古城新生的」之訊息圖片,更提及需支付「員工薪 水」、「貨款」、「停車場工程款」,要先保「營運順暢」等語,足見係為公司營運而調借款項,惟古城公司縱營運不佳,亦僅由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負責,自難以相對人經營之古城公司營運狀況推認相對人之財產已瀕臨無資力,此外,異議人均未就相對人之資產、債務等情形為釋明,自難率認日後將有甚難執行之虞;此外,異議人迄未就相對人有即將脫產、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其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提出其他事證為釋明,要難遽認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是異議人所提上揭事證,未能釋明本件假扣押之原因,揆諸前揭說明,即無從以供擔保補其釋明之不足,其聲請假扣押,不應准許,是原裁定駁回異議人假扣押之聲請,尚無違誤。從而,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求為廢棄並准許假扣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