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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全聲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曾育祺
  • 法定代理人
    林祺斌

  • 原告
    陳大鈞
  • 被告
    荷蘭商聯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大鈞 代 理 人 張清浩律師 相 對 人 荷蘭商聯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祺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所為之112年度勞全字第13號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於定 暫時狀態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112年 度勞全字第13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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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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