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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全聲字第5號

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曾育祺

聲請人
陳大鈞
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
相對人
荷蘭商聯想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祺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所為之112年度勞全字第13號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112年度勞全字第13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該項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第538條之4、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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