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號
- 聲請人
- 謝夢琴
- 相對人
- 吳忠益即尚珅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111年11月18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0, 277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11年11月18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調解成立,雙方同意之調解成立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30,277元,於同年月30日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惟相對人迄今不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