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蘇禹安、王嘉年即年鑫商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蘇禹安 相 對 人 王嘉年即年鑫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1年12月22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6,000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111年12月22日經中華民國 勞資關係協進會調解成立,成立之調解方案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工資及加班費36,000元,於112年1月10日匯入聲請人原薪資帳戶,然而相對人迄今不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內頁影本為證,故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張婕妤